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係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本會以連絡情誼、促進團結、研究海洋相關科技、協助母校發展。發揚海洋人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本會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
第二章 任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會友間海洋相關科技新知之交換、蒐集及研究。
二、辦理與第三條有關事項及各種非營利公益事業。
三、辦理會員名冊之編整與校友會刊之發行。
四、辦理會員之交誼活動與急難輔助。
五、協助校友就業與辦理獎助學金事宜。
六、辦理各地區本校校友會聯誼事宜。
|
第三章 會員
|
第六條:本會之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凡屬前台灣省立海事專科學校、台灣省立海洋學院、國立台灣海洋學院及國立台灣海洋大學之畢業及肆業,設籍台北市或於台北市工作之校友,贊同本會,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二、非第一款之校友可參加成為贊助會員。
|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
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停權或除名。
一、未繳會費達一年,經通知請繳費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暫予停權,俟補繳會費後,再行復權。
二、未繳會費連續達三年者,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下列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校借書、停車、推廣教育、使用運動與研究設施之優惠,該優惠應遵守母校之相關規定。
四、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贊助會員及非校友之榮譽會員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25人、候補理事8人、監事7人、候補監事3 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由候補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長乙人、副理事長乙人,由理事中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辦理會務。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五條:監事會置監事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本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理外,得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之。
|
第二十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唯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二分之一。
其任期與理監事同。
|
第廿一條: 本會視會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審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廿二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乙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乙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報告及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三、訂定及變更章程。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及方式。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
|
第廿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新進會員之資格。
二、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定本會之組織簡則與相關規定。
八、其他有關會務應執行事項。
|
第廿五條: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選舉或罷免監事召集人。
三、議決監事或監事召集人之辭職。
四、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五、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廿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五章 會議
|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議決,由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
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1日送達通知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同時應書面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第廿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出席人數,方得開會。且出席人過半數方得決議。但下列事項,須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會之解散。
五、理事、監事之罷免。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會員代理。每位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如連同委託代理人達出席人數半數以上時,亦得召開大會。
|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二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理事互推乙人主持會議。
|
第卅二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由監事召集人召集之。
|
第卅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
第卅四條: 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7日前通知。其決議事項,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卅五條: 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通知請假。如連續請假三次以缺席乙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第六章 經費
|
第卅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除永久會員與榮譽會員外,每人每年應繳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會員捐款:捐款逾新台幣五千元者,得免繳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及入會費。
五、其他收入。
|
第卅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
第七章 附則
|
第卅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